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泉州弘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泉州弘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南安市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二、福建泉州弘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其履行协助***办理南安市不动产权属登记义务之日止,每日按***已付购房款201891元的0.01%计算的逾期协助办证违约金(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福建泉州弘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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