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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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黔2328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执行依据: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28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2021)黔2328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28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立案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艾德凤达成还款计划,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余款100000元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支付,利息部分双方自行协商金额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艾德凤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结案(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执217号案件 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