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451442.7元。 二、驳回原告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4元,减半收取4732元,由原告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负担696元,由被告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