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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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黔2328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阔,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壮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执行依据: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28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2021)黔2328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28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立案费5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艾德凤达成还款计划,被执行人承诺从2021年5月25日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直至给付400000元本金为止,利息部分双方自行协商金额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艾德凤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结案(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执218号案件 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