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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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4072.9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计1051.5元,由***、***负担975.5元,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