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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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扣留的冲击式钻机钻头返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共同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