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 上海鹭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内0621民初1936号 原告上海鹭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开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祥龙,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浩,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秀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南旭峰,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秀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海珍,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鹭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鹭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4709.5元,逾期付款损失217802.7元;被告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一半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认可并同意给付所欠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鹭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44709.5元,此款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34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204709.5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则需承担货款944709.5元从2019年4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631元,由原告上海鹭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31元,由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边 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