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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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康亚娜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杨洁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6175号 原告:***,女,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原***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康亚娜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杨洁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4843号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住***。 法定代表人:刘连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渭南市临渭区XX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渭南市临渭区XX社客户经理。 被告:***,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原告预交109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负担。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