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康亚娜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杨洁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6175号

原告:***,女,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原***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康亚娜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杨洁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4843号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住***。

法定代表人:刘连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渭南市临渭区XX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渭南市临渭区XX社客户经理。

被告:***,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原告预交109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负担。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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