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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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3324民初112号民事判决; 二、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7,171.81元;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赔偿经济损失19,358.5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