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涉案协议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涉案协议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涉案协议标准计算); 四、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义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有权依法以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永丰县恩江镇塘仔角的房屋[产权证号:赣(2018)永丰县不动产权第000141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抵押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超过抵押债权最高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2元,减半收取64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