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立即查封陈英生、王芹所有的赣(2019)永丰县新屋下(吉阳雅苑6幢1单元105号)房屋一幢,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70,88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当于人民币1,970,884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已预交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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