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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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立即查封陈英生、王芹所有的赣(2019)永丰县新屋下(吉阳雅苑6幢1单元105号)房屋一幢,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70,88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当于人民币1,970,884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已预交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