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丰源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宁夏丰源工贸有限公司水稳材料款67243.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00元,减半收取1226.00元,由被告***负担740.50元,原告宁夏丰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8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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