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煦发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瑞通塑业有限公司
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6505号

原告:安徽瑞通塑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丹枫,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迁煦发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书为。

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树东。

原告安徽瑞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煦发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原告安徽瑞通塑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安徽瑞通塑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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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章周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海啸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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