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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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第GXXXXXXX号“”商标、第GXXXXXXX号“”商标、第G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号“”、第163424号“”、第XXXXXXX号“”、第148606号“”、第XXXXXXX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网站“www.jinyangshi.com”“www.jinyangshi.net”、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的销售平台(https://shopXXXXXXXXXXXXX.1688.com)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刊登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在相关媒体,费用由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五、驳回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00元,由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6,791元,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附:商标详情表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核准商品 商标权人 GXXXXXXX 2014.1.15-2024.1.15 用于粉碎、筛分、输送、进料、分离、高温处理以及散装材料的处理机械;粉碎机;锤式粉碎机以及回收破碎机;振动筛;矿砂处理机械等 美卓公司 GXXXXXXX 2014.1.15-2024.1.15 用于粉碎、筛分、输送、进料、分离、高温处理以及散装材料的处理机械;粉碎机;锤式粉碎机以及回收破碎机;振动筛;矿砂处理机械等 美卓公司 GXXXXXXX 2014.1.15-2024.1.15 用于粉碎、筛分、输送、进料、分离、高温处理以及散装材料的处理机械;粉碎机;锤式粉碎机以及回收破碎机;振动筛;矿砂处理机械等 美卓公司 XXXXXXX 2010.4.7- 2020.4.6 圆锥形破碎机;矿砂处理机械等 麦特苏矿物工业有限公司 1634242012.10.15-2022.10.14 球磨机;卵石磨机;锰及锰合金易磨损的部件等 麦特苏矿物工业有限公司 XXXXXXX 2010.8.14-2020.8.13 圆锥形破碎机;矿砂处理机械等 麦特苏矿物工业有限公司 1486062011.7.30-2021.7.29 圆锥形破碎机等 麦特苏矿物工业有限公司 XXXXXXX 2012.3.7- 2022.3.6 立轴垂直冲击式破碎机等 美卓矿物有限公司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