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州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3530元;

二、被告***向原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2710.48(从2019年9月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以835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

三、驳回原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费2244元,减半收取1122元,财产保全费997元,合计2119元,由原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元,被告***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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