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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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1)新2325执1312号 被罚款人:何立荣 本院在执行殷彬等人申请执行与刘海勇、王建国、包云山、何立荣、朱庆忠、奇台农场天意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新疆荣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何立荣未履行法院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何立荣罚款100元,限于决定书送达之日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1年3月16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