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砖款3709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