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昊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枞阳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22执1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MA2N081XXM。

法定代表人:刘利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昊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9705944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枞阳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昊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皖072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昊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昊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6663.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吴新辉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敏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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