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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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向***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该款汇入***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卡号为:6228××××577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汇入***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