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建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皖0191执55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茂永、佘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茂永、佘桂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胡茂永(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佘桂明(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