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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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54620.2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许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0元,由被告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