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800000元给原告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差旅费)134250元给原告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512元,减半收取177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56元,由被告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用3551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莫雪芳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广青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