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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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广西大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账款余额48733.6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应收账款余额48733.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上诉人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广西大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库存损失2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广西大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36元、保全费2532元,共计9868元(上诉人广西大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大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83.84元,被上诉人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84.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36元(上诉人广西大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大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55.68元,被上诉人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880.3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