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福安预应力板有限公司 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河南福安预应力板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08090.98元; 驳回河南福安预应力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1881元,由河南福安预应力板有限公司承担706元,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