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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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 河南化地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4440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利息自210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以394440元为基数、自210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1.3倍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5元,由原告负担7365元,由被告负担7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