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的桂盛信用卡银联标准普卡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7830.44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549.36元、违约金(滞纳金)人民币7800元(利息、违约金从2017年7月20日起算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桂盛信用卡章程及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法院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