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对位于昆山市房产享有50%的权利份额。该房产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抵押权、交易税费后净额部分的50%预留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449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380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5938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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