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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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市宝塔蛋品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扬州市宝塔蛋品加工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4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