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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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从2017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2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共计130537.7元;2、2019年8月3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林县××镇××路××号〔产权证号:上房权证大字第××号,土地证号:上国用(2011)第××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在1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674元,减半收取88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74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