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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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97205.76元(从2018年12月6日计至2019年1月29日止)、复利4558.48元(从2018年12月21日计至2019年5月20日),合计为201764.24元,此后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的下列不动产:1、不动产权属证号为:桂(2017)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81413号的综合楼;2、不动产权属证号为:桂(2017)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81418号的综合车间1;3、不动产权属证号为:桂(2017)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81422号的4号总车间;4、不动产权属证号为:桂(2017)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81427号的7号综合车间;5、不动产权属证号为:桂(2017)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81428号的3号原料仓库;6、不动产权属证号为:桂(2017)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81429号的物流仓库A;共六项不动产[已办抵押登记证号,依次为:桂(2017)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86952号、第0086951号、第0086954号、第0086953号、第0086955号、第0086956号。]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26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9436元,由被告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