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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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尚未支付的利息39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息,以150000元的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 101元,被告***承担16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