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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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1356.1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01356.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4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131元,合计3874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