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9698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698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负担136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案件保全费1010元,由被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须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须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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