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大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龙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向***支付拉泥土、石子运费429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29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15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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