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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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好房东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20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好房东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24元,由原告负担876元,被告***负担24148元(原告广西好房东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