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TB××××长安牌汽车、川TJ××××长安牌汽车两辆。 二、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