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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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借款本金49895.43元、利息4550.02元(已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违约金2826.71元、手续费1637.38元及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9895.43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5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