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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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富兴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 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款本金48000000元; 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息956000元、罚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4895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9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