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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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承揽费18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承揽费之日止的利息(以承揽费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元,由原告***负担358元,由被告***负担35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