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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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安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50000元,医疗费23851.69元、鉴定费781.25元,共计人民币174632.94元(其中医疗费23851.69元,可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直接向第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予以支付); 二、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意外伤残保险金90000元,医疗费11368.81元、鉴定费468.75元,共计人民币101837.56元(其中医疗费11368.81元,可由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接向第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予以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原告***负担4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714元,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