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丰龙牧业有限公司 河南鲁豫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鲁豫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万元; 二、被告河南丰龙牧业有限公司对前款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河南丰龙牧业有限公司、河南鲁豫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