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84750元,后段利息以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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