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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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84750元,后段利息以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