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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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34667元、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146061元,2018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934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1445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