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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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重组债务52,000,000.00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以52,0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8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的、并办理质押登记的139,821,600元股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及其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用42302.58元; 四、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1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