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永达道口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 汤阴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永达道口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阴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665003.69元及利息(利息以14897905.5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 二、被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永达道口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汤阴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90元,减半收取计57895元,由被告河南永达道口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