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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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葫芦岛七星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 葫芦岛渤海石油钢管有限公司 葫芦岛七星钢管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借款本金47,824,808.2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819,397.08元(截止至2020年9月22日)。从2020年9月23日起,以本金47,824,808.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以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收复利,至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对被告葫芦岛七星钢管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黄山街619-4号等4处不动产(抵押权号为辽2019葫芦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71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葫芦岛七星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85,397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葫芦岛七星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石油钢管有限公司、葫芦岛七星钢管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