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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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欠款本金10607.14元、费用2349.24元、利息1140.44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日),合计14096.82元,2020年11月3日之后的利息、费用、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