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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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元建物资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河南省海悦石化有限公司对位于郑州市沙口路44号加油站的合法经营权和加油站内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 被告郑州元建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海悦石化有限公司损失3634872.58元; 驳回原告河南省海悦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30元,原告河南省海悦石化有限公司负担6408元,被告郑州元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348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元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