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欧邦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1669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6696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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