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兴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伟宸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伟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的《水电安装承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河南省伟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4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天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被告河南省伟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